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提高建設用地保障效能,加快重點項目建設,服務我省經濟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加強重點項目建設,對于拉動投資增長、推動產業升級、轉變發展方式、增強發展后勁,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支撐和引領帶動作用。做好建設用地服務保障工作是重點項目開工建設的前提條件,是加快推進項目進度,發揮重點項目在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惠民生中重要作用的關鍵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以優化審批流程、實行并聯審批、推進模擬審批、提升服務水平為核心,切實加強對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跟蹤問效和督促落實,為推進重點項目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明確責任分工
(一)積極履行部門職責。市、縣級政府是建設用地報件的組織者,負責本轄區內需報省政府批準或轉報國務院批準的重點項目建設用地申報工作。各相關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要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審查申請用地條件,執行土地利用計劃,依據土地使用標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核定申報用地總面積,組織進行建設項目勘測定界,編報建設項目用地“一書四方案”(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履行征地批前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協調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補劃基本農田,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土地復墾方案評審,依法查處未批先用等違法用地行為。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據城鄉建設規劃出具選址意見,核定項目用地的位置、允許建設的范圍,提出土地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核意見書。財政部門負責籌措資金,按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林業部門負責對建設占用林地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核意見書。維穩、信訪等部門負責對土地征收、補償及安置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二)強化行業監督管理。交通、水利、能源、電力等重點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制訂和落實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將征地補償安置費、耕地開墾費以及按規定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費用納入建設成本,足額列入投資概算。在開工建設前,要督促協調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在建設過程中,要監督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用途、面積、位置和范圍使用土地。
(三)夯實項目單位主體責任。重點項目建設單位要科學安排建設時序,及時辦理項目用地有關手續,落實經費預算。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編制階段,要征求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意見,盡量不壓覆或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繞避采煤塌陷區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區,按規定避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少占或不占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項目概算要將征地群眾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費用足額列入。在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階段,要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提供預審、立項等材料,并配合市、縣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征地調查,委托勘測單位進行土地勘測定界,按要求落實占補平衡和壓礦補償責任,配合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報批方案。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獲批后,要按時繳存征地費用,配合市、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同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許可手續。土地征收后,要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供地申請,屬劃撥用地的,要申領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項目竣工后,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權屬調查,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產權證書。嚴禁未經依法批準用地擅自開工建設行為,重點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用地工作中遇到困難,要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部門反映。
三、完善保障服務
推行重點項目從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到征收審批、供地審批直至登記發證,涵蓋批、征、供、用、管等環節的全鏈條建設用地保障模式,改變重點項目“重審批、輕管理,重用地、輕供地,重竣工驗收、輕登記發證”的做法,推進重點項目批后快征、征后快供、供后快用和及時登記發證,確保重點項目用地保障各環節有序銜接。
(一)優先保障重點項目用地。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指標優先保證重點項目用地,做到應保盡保。對省以上審批、核準的重點單獨選址項目,以及省政府確定應由省配備計劃的其他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配置建設用地計劃。落實建設用地區位調整政策,建設用地批準時間滿一年的,因城鄉規劃調整、原申報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發生變化、重新選址等原因未實施征地的,可以辦理建設用地區位調整手續,盤活產生的建設用地優先用于重點項目。
(二)統籌解決補充耕地問題。重點項目建設占用耕地,應在項目占用耕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進行補充,凡項目所在行政區域內有補充耕地后備資源的,原則上不得跨省轄市易地補充;所在省轄市沒有后備資源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易地補充耕地。探索建立補充耕地的生態補償、利益共享機制,在后備資源較為豐富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推進省級投資開發耕地后備資源,所產生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集中管理、統一調配,用于特別急需、所在地又確實無法平衡的重點項目。
(三)改進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審查。用地預審階段,不再對單獨選址的審批類建設項目是否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進行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只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情況進行形式性審查,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建設項目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要進一步核實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在提交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意見時,需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否作出說明。
(四)改進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重點項目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在建設單位說明已與礦業權人就壓礦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有關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承諾做好壓礦補償協調工作的前提下,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同時,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按規定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和登記手續。對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登記手續的,市、縣級政府不得供地。
(五)改進申報與審批方式。分段申報。重點項目可單獨組卷申報,分期實施的可以實行分期申報,涉及的拆遷安置用地可與建設項目用地打捆申報,跨多個省轄市、縣(市、區)的線型重點項目,可根據用地報批組卷進度,以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為單位分段報批。并聯審批。重點項目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查和占用林地的,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在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的同時,林地占用手續由林業部門并聯審批,在報送國土資源部或省政府審查前完善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先行用地。對重點項目中橋梁、隧道等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節影響急需開工的項目用地,在完成項目批準(核準)與初步設計后,可依法依規申請先行用地,先行開工項目涉及的拆遷安置用地可一并申請辦理先行用地手續。省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得國土資源部同意后辦理批準手續或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批。臨時用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科學選定臨時用地位置,盡量避開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涉及使用林地的,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項目單位要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落實土地復墾資金。已經辦理先行用地手續的單體工程臨時用地,可辦理先行臨時用地備案手續,待土地復墾方案審查通過后,依法辦理正式臨時用地手續。對確需占用、無法繞避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六)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市、縣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土地征收法規政策,落實“告知、確認、聽證”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對群眾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要予以妥善滿足,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做好新舊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過渡工作,市、縣級政府在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前業已審查通過、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同意的征地方案,可按照市、縣級政府審查通過時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辦理報批手續。
四、明確辦理時限
市、縣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重點項目用地申請時,不得擅自增加申報材料,要嚴格按時限辦結。省轄市、縣(市)受理重點項目用地申請后,要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用地的組件和審查,報送上一級政府,同級林業部門(涉及占用林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查時限要控制在20個工作日內;省轄市政府轉報所屬縣(市)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報件,要在1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政府,其中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時限要控制在10個工作日內,同級林業部門(涉及占用林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查時限要控制在7個工作日內;省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時限控制在7個工作日內,省林業部門(涉及占用林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查時限控制在7個工作日內。市、縣級政府接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將新增費足額繳入國庫。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收到《繳費通知單》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足額繳入國庫。重點項目完成土地征收后,市、縣級政府要及時組織提供法定供地條件,國土資源部門要在國家規定時限內完成供地,屬于劃撥用地的,及時發放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供地完成后,達到法定條件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登記發證。
以上規定時限不包括補正時間。
五、完善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重點項目建設用地聯席會議制度,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廳際聯席會議由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林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省政府重點項目辦以及涉及的行業主管部門組成,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負責同志為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視情況召開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工作協調會,通報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工作進展情況,協調推進下一階段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工作。各地要加強對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據本通知精神,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二)提高審批效率。積極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工作改革,精簡報批材料、壓縮審批時間、下放審批權限、提升服務水平。對國家和省重點項目開辟“綠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動服務、隨到隨辦、特事特辦。市、縣級政府要加快建設用地報批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加快接入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系統,實現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遠程申報、網上審查、限時辦結、電子督察,有效縮短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周期。
(三)加強信息發布。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與省政府重點項目辦、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電力公司等部門的溝通,及時了解重點項目用地需求及進展情況,發布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工作信息。市、縣級政府要在每年12月,將下年度擬申報的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情況向省國土資源廳預報。
(四)加強督導檢查。對開工時間急、建設周期緊的重點項目,省政府委托省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責任制的要求,以“督辦單”形式敦促各相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限期辦結。對辦理不力的部門或地方政府,對不作為、亂作為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3日